用 AI 協助產出,著作權算誰的?新時代工作者,該要避免的法律地雷!|智財科技

陳全正

2023-05-09發佈

2024-01-28更新

用 AI 協助產出,著作權算誰的?新時代工作者,該要避免的法律地雷!|智財科技

用 AI 協助產出,著作權算誰的?新時代工作者,該要避免的法律地雷!|智財科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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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的應用方興未艾。像線上設計平台 Canva 去(2022)年底引進「Text to Image」模式,用戶只要輸入文字就能產生出想要的圖片;今年三月,更推出快速製作簡報的功能,用戶在提示編輯器後,便能跑出投影片,並在其上列出大綱和內容。這樣的圖片狂潮,外加文字類的 ChatGPT ,這類生成式 AI 的出現,一方面為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更多的便利,但同時也產生著作權歸屬等爭議。作為新時代工作者,為了不要踩到創作地雷,相關法律都值得我們深入了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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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生成的文字或圖片,有無著作權?那又屬於誰?

當我們要探討 AI 生成的內容有無著作權或其歸屬,核心就在認定是否存在:「人」的「創作行為」。循此邏輯,我們接下來將就 AI 生成創作鏈涉及的四個角色分別討論:依序為 AI 程式開發者、資料(被)提供者、使用者,及最有爭議的 AI 本身。

AI 程式開發者不等於產出成果著作權人

開發程式這件事,不等於取得「程式使用後」的成果;開發者開發了工具,但工具如何被使用,後續衍生的創作權益,端視使用者而定。由於開發者在未來無數經由程式打造的作品當中,原則上並未參與其中的創作行為,也無法預測各項生成的結果,因此不會取得「個別作品」的著作權。

但要注意的是,AI 在生成圖片或文字的過程中,不免需要探勘並蒐集網路數據(Text and Data Mining, TDM),也就可能涉及重製他人的現成內容。這時候,合法與否的關鍵,就在能否主張合理使用(fair use)。

換言之,雖然某人對於特定創作享有著作權,但第三人(例如,開發者)若是為了促進教育、研究、新聞報導或評論等公益目的,很需要使用相關文字或圖片等內容;在權衡兩邊的利益(像是使用目的,或對原作品市場價值的影響等)之後,前述開發者是可能在合理的範圍內,不需要得到授權或支付相關費用,就能設計程式去抓取那些特定創作,以便程式完備。

有趣的是,如果不是合理使用,著作權人也不一定能要得到賠償。因為要順利求償,著作權人依法需證明開發者在侵權當下,具有故意的念頭;但實際上,開發者多半無法明確知悉及掌握 AI 程式,在運作時會去蒐集哪些具體資訊(當然,也可能部分資料是由開發者在研發AI之際,就直接灌入)。這樣的判斷,將影響著作權人是否能成功主張對應的損害賠償,值得觀察。

資料(被)提供者不涉及創作行為

生成式 AI 那麼厲害,背後需要收集大量的資料,藉以培訓、歸納整理及建立其架構。然而,在蒐集資料的過程中,那些資料權利人,其實大多時候是不知情的,也同樣沒有參與 AI 的創作歷程。

不過,正因其基本立場多與 AI 創作者對立,認為其作品在生成過程中,被擅自重製、改作。像是美國的 Getty Images 公司,就控告 AI 公司 Stability AI 未經同意,將其擁有的上百萬張圖片用於 AI 培訓;另外藝術家 Sarah Andersen、Kelly McKernan 和 Karla Ortiz 也對 Stability AI、Midjourney、DeviantArt 提告。有如前述,這些案件的重點,都會聚焦在相關資料的抓取,是否屬於「合理使用」。

使用者是否投入創作即為關鍵?

針對有無涉及「創作」行為,又可分成兩種情形討論。

第一種情況,如果 AI 屬於輔助性工具(例如,繪圖軟體),使用人透過該工具完成創作,並高度控制整個創作過程,也能預測其結果,則其產出成果,只要具有原創性,就仍得享有著作權,且權利原則歸屬於使用者。

此即如同攝影著作,創作者透過相機等工具,藉由光圈、焦距等取景,就完成的相片取得著作權。 然而,第二種情況,當 AI 的自主性強,使用者介入程度低,對其生成的結果無法預測;像是 ChatGpt、Canva 這些生成式 AI,使用者實際上是透過「關鍵字」、「指令」等條件輸入,再生成文章或圖案,使用者很難預測生成結果,甚至可說這些結果是隨機的(輸入一樣的關鍵字,得到的結果未必都會相同)。這樣的產出是否屬於「創作」,並能主張對應的著作權,都是有疑問的。

實際的案例就是:美國著作權局(The US Copyright Office)日前撤銷了創作者 Kristina Kashtanova 的著作權登記(圖畫美術著作被撤銷,但在書籍編排、排版的著作權部份仍被保有),因為其漫畫作品「Zarya of the Dawn」,是以 Midjourney 生成圖片所完成。具體理由像是「用戶無法預測 Midjourney 的特定輸出」、「用戶創作行為太小且難以察覺,無法提供著作權保護所需的創造力(註一)」。

同樣地,我國智慧局也認為(1111031函釋):「如果『人工智慧獨立創作』,也就是人類並無實際的創意投入,完全是由 AI 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,此時由於AI並非自然人,沒有人類精神文明的投入,其創作完成成果自然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,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(註二)。」甚至,我國最高行政法院也有判決認為,AI 創作不適合申請專利發明。

筆者認為,這樣的疑慮是可以理解的。畢竟,使用者的動作如果僅在於「輸入」及「組合」關鍵字(例如,一幅亞洲、擁擠的、下雨、城市街道),這是否還屬於投入創意的「創作」行為?甚至,這可能只是一種「思想」內容,而不在著作權保護的範疇之內。

當然,這裡也必須要澄清,此絕不代表「組合關鍵字」毫無沒有技術成分。環顧業界已經開始招募與生成式 AI 對話的 AI「溝通師」、「詠唱師」,表示這樣的技術絕對有其專業價值,甚至此 know-how 也很適合當作營業秘密來保護。

AI 本身是能享有權利的「人」嗎?

這可能是最困難也最具爭議的議題了。以各國法制而言,現行基本上並不承認 AI 本身能擁有權利,原因就在法律保護的主體是「人」,這是先天的屏障,但AI它不是「人」(不是自然人,也不是法人),因此它無法被承認為作者,這是擁有(無形)資產的前提。像先前的猴子自拍事件(monkey selfie copyright dispute)也是類似爭議。

然而,當 AI 的發展規模愈快,愈接近所謂的「強AI」(Strong AI,也有稱為 AGI,Artificial General Intelligence,通用人工智慧);這種能直接自行生成作品,甚至比人類更聰明的智慧系統,勢必會驅動人類法制的修改。

最後,必須要提醒的是,上面的討論都建立在既有規範下的討論,但千萬不要忘記人們也可能經由「契約」去設計遊戲規則,設定相關的權利義務;用自己的想法合法取代既有規範,約定AI 開發者和使用者到底該如何共享作品權利。像是Canva的使用者條款就說明了:Canva 不會對於該創作有所主張,但要求使用者要將其創作作品的權利於一定範圍內授權給 Canva 使用。

未來該怎麼辦?

AI 產品的出現,給予人們很多的便利性,解放了人們的時間;同樣地,它也帶來一定風險或負面影響。

除了部分工作可能被淘汰外,更重要的是,在資訊來源不明或內容不正確的情況下,也增加了錯誤信息、偏見歧視的流通風險。因此,AI 的法制規範必須要有全面及突破性的思考,像是蒐集而來的資料如何算是合理使用、這類創作該如何被賦予新的權利內容、是否賦予 AI 新的權利主體地位等。

但不管 AI 如何發展,就算會考試(據說拿最新的 GPT-4 去測試美國律師資格考檢定,已經可以拿到前 10% 的成績)、就算能分析人類的行為,無論如何都不該讓 AI 取代我們創作的思考空間。因為人類創作最珍貴的價值,在於呈現思考凝結的獨特美感;就像攝影的出現顛覆了繪圖,但繪圖最終沒有消失,反而以更高的藝術層次屹立在這個世界上。

【本文作者】

陳全正。

眾勤法律事務所律師/副所長。

【本文核稿】

網站主編,王鼎棫

註一:原文是「The fact that Midjourney's specific output cannot be predicted by users makes Midjourney different for copyright purposes than other tools used by artists」。 註二:相對地,智慧局的見解也認為:若有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,只是把人工智慧(例如:繪圖軟體)當作輔助工具來使用。在這種情形下,依輔助工具完成的創作成果,仍可以受著作權保護。著作權則由該投入創意的自然人享有,除非有《著作權法》第 11 條及第 12 條等情形。

*本頻道「智財科技」,分享江湖在走,科技要懂,法律在這裡扮演什麼角色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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